首页 > 法律专题 > 合同事务专题 > 合同效力专题 > 没有代理权所订立的合同是否一定无效

没有代理权所订立的合同是否一定无效

关于无代理权或越权行为人所缔结之合约,其有效性与否因具体境遇而异,具体可归纳为两种情形加以分析:
首先是行为人无代理权或是超出授权范围实施代理行为,倘若此项行为得到了被代理人事先确认亦即被代理人的最终追认,则将对被代理人产生约束力;
反之,若价值被代理人在相对人发出催告通知之后未能给出明确表态,便应被视为拒绝承认该项代表行为,从而对被代理人并无约束力。
其次是行为人在无代理权或是超权限范围内施行代理行为,但如果相对人有充足之理由确信行为人为具备代理资格之人,那么该代表行为仍然可以被认定为合法有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最新修订:2024-04-11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