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效的
夫妻财产赠与协议中,作为受赠方的配偶有权利提出履行该协议中的义务。
然而,此项权利的行使条件是这一份赠与协议已经得到了国家相关机构的公正确认。
原因在于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经由国家权威机构公证审批通过的赠与协议具有不可逆转性。
因此,若赠送者未能按约定履行相关的赠与责任时,受赠方有权要求对方按约履
行权益。
另一方面,倘若这份赠与协议并未得到公证书的认可和确认,那么受赠方则无权要求对方履行责任。
原因在于在此种状况下,作为赠与者完全可行使
撤销权来终止赠与协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
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
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