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关于
交强险赔偿原则的确切规定如下:
当被保险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时,对本车的乘员、
被保险人和意外遭受
人身损害以及
财产损失的受害者,均应由保险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在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作出
赔偿。
但若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因为
受害人故意所致,则保险公司应当免除
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
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
侵权人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