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准则,如有被
继承人存在,那么他们的兄弟姐妹是有权申请
继承他们财产的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便成为
法定继承中所排位在第二顺位的合法继承人。
假使被继承人的
第一顺位继承人都已过世或者表示不再继续继承遗产,那么就该轮到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来行使这一权利了。
在此需要提醒您注意,这里所指的“兄弟姐妹”是指同父母所生者、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者、经由
抚养所建立起的兄弟姐妹以及拥有
赡养义务关系的异性兄弟姐妹等几种类型的亲属群体。《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