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于运营需要,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确有权就所收费用提留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用,以确保日常业务的顺畅运转。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收入的持续增长,这一比例理应逐步下调。
在向权利人支付使用费时,管理费被单独列出,并由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负责向全体权利人全额转付,任何形式的挪用均属
违规行为。
2.在执行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过程中,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须有详细且准确的操作记录。
该记录(使用费转付记录)应涵盖诸多要素,如使用费总金额、对应管理费数额、每位权利人及其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的信息、实际使用状况以及向每一位权利人的转付金额等等,以便提供实际存在与透明的制度保障。《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
诉讼、
仲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