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下列财产,均应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即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和支配:(1)工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等收入;
(2)从事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所产生的收益;
(3)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4)继承或受赠得来的财产,但需要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所规定的特殊情况;
(5)其他需由夫妻双方共同持有和支配的财产。
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其内涵是自结婚之日起至离婚前,夫妻双方实际获取或已明确将能获取到的任何形式的财产性收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