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兄弟姐妹之间并无扶养义务之规定。
然而,在特定前提条件之下,如兄弟姐妹具有负担能力且其生身父母皆已过世或无法继续承担照顾责任等情况时,他们彼此之间仍需履行扶养义务。
具体而言,特定条件包括,若兄长或姐姐具备负担经济生活的能力,他们应当对那些生身父母已然离世或是由于客观原因父母无法再负担起抚养责任的未成年弟弟妹妹负有扶养义务。
同时,对于由兄长或姐姐扶养成人并且同样具备担负经济生活责任能力的弟弟妹妹,一旦其中的哥哥或姐姐因年迈或身体残障而失去了劳动能力且缺乏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时,他们亦须承担起对这些兄长或姐姐的帮扶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