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院批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之后,有关案件的侦查、
起诉程序并未因此而停滞和中断,检察机关将继续对该案进行深入调查与审查工作。
当案件逐渐移交至检察院手中时,假如检察院发现所搜集的
证据依然存在不足之处,他们有权将此案发还给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的补充性侦查。
对于那些经审查确认不存在
犯罪事实或者其
犯罪情节极其轻微以至于无需
追责刑事责任的情况,检察院则可能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同时,倘若案件
事实清楚且证据充分,检察院将依法提起
诉讼,将案件
递交至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