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范围内的国家
土地征收果树的
赔偿标准,依据果树品种及生长阶段的特性,制定了相应的金额补偿准则。
在大多数情况下,果树处于果实成熟期所获得的
赔偿款项最高,而果树的培育阶段则普遍获得最低的
赔偿金额。
诸如苹果树、梨树、桃树、葡萄树、枣树以及板栗等常规果树品种,国家已经制定并明确了各自的统一补偿标准。
然而,对于那些相对罕见的果树品种,它们被概括为“杂果树”
类别,因此其赔偿金额会比常规品种略低。
例如,苹果树在初果期(即果树从生长到第六至八年间),每棵植物的平均
补偿金额约为90-210元;
在盛果期(即果树从第九至二十五年间),每棵植物的平均补偿金额约为210-1200元;
当果树进入衰果期后,超过二十六年的每棵植物的平均补偿金额约为600元。
至于杂果树,它们在培育期(即从果树种植到三年内),每棵植物的平均补偿金额约为5-10元;
一旦进入初果期(即果树种植四年至十年间),每棵植物的平均补偿金额约为10-30元;
进入盛果期之后(即果树种植十一年至二十五年间),每棵植物的平均补偿金额约为30-80元;
一旦果树进入衰果期,超过二十六年后,每棵植物的平均补偿金额约为40元。
但请注意,由于各地的具体情况,包括人文环境与实际经济状况皆有所不同,因此赔偿标准也可能存在差异。
因此,请务必以您所在地区政府相关部门公开发布的赔偿标准作为最终参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