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负有连带保证责任的合同条款中,债权人享有行使权利的绝对优势。
当债务人未按合同内容履行时,债权人有权直接向贷款方以及担保人追诉债务。
对于联保责任保证书,如果担保人与债权人事先并未就保证时效达成明确共识,债权人在债务到期后,拥有自主决定要求任何保证人自实际期限结束起六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