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的商业交往中,部分合同并未明确规定其履行期限,然而这种情况并不破坏合同本身的效力性。
倘若双方在合同签署之时未能对合同的履行期限作出约定,那么他们可以选择签订额外的协议来进一步补充细节;
若经过充分讨论后仍然无法达成有效的
补充协议,通常情况下应参照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或者考虑商业惯例以确定合理的履行期限。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如果以上种种途径都无法解决问题,即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未能清晰地订立具体的履行期限,那么作为
债务人,
当事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样,作为
债权人,你也有权利要求
债务方立即履行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你必须给予对方足够的准备时间以便其完成相应的工作。《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