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他人撞至伤重甚至身故并非必然构成交通
肇事罪。
要满足交通肇事罪的成立要求,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必要条件:
1.
犯罪行为人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之不当行为;
2.此类行为必须是在驾驶或乘坐车辆等各种交通工具过程中所实施;
3.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引起交通事故的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联性。
换言之,
行为人的
违法行为就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和理由。
其次,行为人所实施的
违法违规行为必须酿成了如下严重后果:
导致他人受伤或失去生命,或是致使公共或
私人财产遭受重大的,无法挽回的损失。
更为重要的是,上述严重后果必须是由于犯罪行为人的不当行为直接引发的;
否则即便行为人犯有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却并未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且其行为与其危害结果之间无明确的前后时间顺序,那么他就不会面临本罪的指控。《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