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取保候审制度的实施条件,可以依据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分析:
1.那些符合以下正面标准的人员,有资格
申请取保候审:
①其中包括那些可能被判处在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法之下的案件;
②那些有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事处罚,但是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并不会对社会构成威胁的被告人;
③那些应当被
逮捕的,但是却因为患上严重疾病,或是正在孕育、喂养自己婴儿的女性;
④那些需要逮捕但是由于
证据不足而
被拘留的被告;
⑤那些虽然面临的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得到妥善解决,但仍然需要继续调查核实和审判的被告;
⑥那些持有有效出入境证件而且并不需要逮捕,但是可能会
逃逸的被告。
2.然而,为了保持法律程序的公正严谨以及维护治安秩序的稳定,以下几种情况将严禁使用取保候审制度:
包含有
累犯、作为
犯罪集团
主犯的被告人,用自伤、自残手段逃避调查的
犯罪嫌疑人,涉及到
暴力犯罪以及其他重大
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他们都不得获得取保候审的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