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所规定,因受
胁迫而签署的合同其效力归属为可以予以撤销的范畴。
在法律框架下,具有法定
撤销权的
合同类型较为繁复多样,具体项如下所示:
首先是当一方
当事人利用另一方
合伙人在贫困、困境或者无法作出客观理智判断的关键时刻签订的合同;
其次便是因为存在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
再者则是当合同一方当事人通过欺骗性的策略故意促使合同签署的情况发生时签订的合同;
最后还有因某种形式的强制压力,如来自一方或是其他第三方的威胁、恐吓,以至于对方当事人在完全与内心真实意愿相悖的情况下被迫订立的合同等等。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类似情况也在这个范畴之内。《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
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