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使
代位权以及
撤销权这项权利过程中,通过权利的行使,
当事人得以实现自我权益的维护,并使对应的债权得到贯彻执行。
根据我过现行的相关
法规政策规定,当特定
债务人未能严格履行自身所享有的债权,亦或是与此项债权有密切关联性的从权利处于未被积极行使状态时,这将会直接影响到
债权人已到期的债权诉求能否得到满足;
在此种情形下,债权人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予以批准,允许其代表债务人针对第三方行使相应的权利,唯独那些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限将不在此限之内。《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