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书写病历时,我们必须遵循特定的时间规定。
特别是对于首次病程记录,必须在病人入住医院后的8个小时之内完成。
对于那些被判定为病危的患者,我们应当根据其病情的动态发展,及时进行病程记录,每日不少于一次,并且记录的时间段应该精确到分钟级别。
而对于病重程度较轻的患者,建议每两天记录一次病情的动态变化。
对于病情相对稳定的患者,则需要每三天记录一次病情的动态变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