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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探望权的原则是什么

关于行使探望权的基本原则构架可归纳如下:
第一,自动生效原则。
这包含两重含义:
其一,探望权并非源自于父母之间签订的协议;
其次,此项权利亦无需经过法院的裁决批准予以明确。
第二,主体特定性原则。
在此方面的理解应当聚焦于行使探望权的资格仅限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协议优先原则。
在决定探望子女的具体时间及方式等相关事宜时,当事人双方应充分尊重并遵从彼此的意愿与约定进行协商解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新修订: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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