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使探望权的基本原则构架可归纳如下:
第一,自动生效原则。
这包含两重含义:
其一,探望权并非源自于父母之间签订的协议;
其次,此项权利亦无需经过法院的裁决批准予以明确。
第二,主体特定性原则。
在此方面的理解应当聚焦于行使探望权的资格仅限于非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协议优先原则。
在决定探望子女的具体时间及方式等相关事宜时,
当事人双方应充分尊重并遵从彼此的意愿与约定进行协商解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