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旅行过程中,游客有权向景区经营者索取赔偿,以弥补因景区经营者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应尽职责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作为一个合格的旅游经营者,理应确保所经营的商品和服务具备充分的安全性,以保证旅客的人身及财务安全不受损害。
对于已经获得相关质量评定等级的旅游企业而言,他们应对设施和服务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它们始终不低于相应的标准;
对于尚未取得资质认证的旅游企业,则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禁止使用相关质量评定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因此,如果游客选择前往有偿开放的旅游景区,收取门票费用的景区便具有了保护游客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须为游客配备满足最低安全标准的攀岩设备。《旅游法》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因此,游客到景区有偿旅游,收受门票的景区负有保护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应提供不低于相应标准的攀岩设施。
由于旅游设施不达标导致的游客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
侵权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可知,游客可以要求景区的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