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抵押乃一种特殊抵押形态,用以保障同一项债务赖以偿还。
具体而言,即在多个房地产或者不动产物权上设置抵押权益。
其所具效力包括:
首先,共有人可自主选取保险人行使抵押权;
其次,确保人为抵押法律关系中的抵押债务人,因此,抵押权人及相关抵押人之权利和义务亦适用于物上保证人;
最后,全体共同抵押权人有权自由废弃或者削减其共享之抵押权,这即是其拥有的对于抵押权的处置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