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子女监护抚养事宜时,首要的考虑要素是何方能够为子女提供更加优良的生活环境以及育儿条件;
次要方面则需关注子女个人意愿。
而当两方提供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年长性及配偶双方的其他诸多因素也将成为衡量评选的重要标准。
如有诉求争夺子女抚养权利,则必须提供更为有利子女健康成长的充分证明材料,例如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协助,制作详细尽责的诉讼状以陈述事实理由,从而为自我争取到更为可靠的抚养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