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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无法负担的债务由谁来承担

分公司无法负担的债务由谁来承担
在公司经营期间为了使公司资金得以周转公司以公司名义向银行或个人借款的行为就会导致公司债务的形成。公司债务是民法中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是指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公司贷款、应付账款、未付款的采购件等等。公司债务包括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转让受合同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偿还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样性的。
2024-04-09 14:50:12 已帮助90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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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无法负担的债务由谁来承担
依据法律规定,母公司需对其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法人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有权依法设立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可自行为避免的民事活动承担起民事职责,而由此产生的任何民事责任则均需由法人全权负责;
或者说,他们也可以首先使用该分支机构所管理的全部财产来承担这些责任,假如这样仍不能完全解决问题的话,剩下部分的民事责仍将由法人接手承担。
正因如此,各类企业可以在自身需要的时候设立分公司,当分公司无法独立承担的债务出现时,母公司便有义务来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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