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发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补充协议所附带之“霸王条款”,在法律层面被判定为无效。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当格式条款涉嫌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应依法宣告其失效:
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无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或者加重了对方应当承受的负担与责任,抑或是对对方合法权益进行不当限制;
另外,如果格式条款的制定者排除了相对人的主要权利,那么这样的条款也同样可以被认定为霸王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