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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夫妻感情破裂分居两年该如何证明

下列几种形式的证据可被广泛视为能够确证夫妻间确实存在分居状态的明证:
首先,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居住场所的住房租赁契约或合同文本,其中涉及到明确注明了租住地址以及租赁时限等信息的部分,这些都可以作为有力的分居证据使用;
此外,如果双方曾经签署过明确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无论是通过信件还是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沟通交流,只要具备书面形式且内容明确真实,便同样具有相当的法律效力;
当然,这样的书面协议必须经过双方共同签署,并且口头上的分居承诺必须得到对方的确认方才有效;
此外,若是有证人为双方之间的分居情况提供人证,例如双方均有所了解的朋友或亲友,这类证据同样具备法律效力,尽管由于证人与为之作证的一方可能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利益关联性,因此单独的证人证言常常难以得到法庭的充分认可;
然而,若将此种证言与其他相关证据相结合运用,则仍有较大可能性被法庭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如夫妇之间因情感不合而非自愿地持续稳固分居两年以上者,予以离婚审判应视为合法;
但在法院作出不准离婚的宣判之后,若双方在此基础上再次分居超过一年时间并再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那么法庭应当毫不犹豫地批准两人解除婚姻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新修订: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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