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几种形式的
证据可被广泛视为能够确证夫妻间确实存在
分居状态的明证:
首先,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居住场所的住房租赁契约或合同文本,其中涉及到明确注明了租住地址以及租赁时限等信息的部分,这些都可以作为有力的分居证据使用;
此外,如果双方曾经签署过明确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无论是通过信件还是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沟通交流,只要具备
书面形式且内容明确真实,便同样具有相当的
法律效力;
当然,这样的书面协议必须经过双方共同签署,并且口头上的分居承诺必须得到对方的确认方才有效;
此外,若是有
证人为双方之间的分居情况提供人证,例如双方均有所了解的朋友或亲友,这类证据同样具备法律效力,尽管由于证人与为之作证的一方可能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利益关联性,因此单独的
证人证言常常难以得到法庭的充分认可;
然而,若将此种
证言与其他相关证据相结合运用,则仍有较大可能性被法庭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如夫妇之间因情感不合而非自愿地持续稳固
分居两年以上者,予以
离婚审判应视为合法;
但在法院作出
不准离婚的宣判之后,若双方在此基础上再次分居超过一年时间并再次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那么法庭应当毫不犹豫地批准两人
解除婚姻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