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债务人所持有的债权已然届满,且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了实质性的威胁与损害,此时,债权人有权如同自己的权益一样享有并行使这种叫做"代位权"的特殊权力。
概括来说,所谓"代位权",便是当债务人为逃避自身责任而不履行应由其向第三方主张的权利,进而给债权人带来不利后果时,债权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替代债务人行使相关权利的特殊保障措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