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与上级领导
产生纠纷而遭致解雇事宜,其公司行为是否属于合法尚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首先需要了解争议缘由,若领导并未恳请您从事任何非法活动,并且
劳动合同书或预先告知的相关
法规明文规定,与上级领导产生严重冲突等同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则该种情形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在此情况下,公司有权据此
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亦无需向
劳动者支付
经济赔偿金。然而,假使领导强迫您从事非法活动,即便在劳动合同中有相关约定,公司亦不得随意解除双方间的
劳动关系,否则将需依法支付相应的
赔偿金。再者,如仅为轻微争执或者对于如何界定与上级领导之间的严重冲突尚未有明确规定,那么公司的行为无疑将会被视为非法的,劳动者有权请求公司
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