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经停止生产的商品商标的侵权行为,我们必须明确表明:这种情况下,被指控的侵权者无法逃避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诉侵权者可以获得以下两种形式的豁免:首先,如果商标专有权人在三年内没有实际使用过其注册商标并且没有遭受其他经济损失,那么他们就可以得到豁免;其次,如果销售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恶意侵权的意图,而且能够证实在公平、合法的前提下从提供者那里获取了产品,也可以得到相应的豁免。需要注意的是,这两种情况只是被诉侵权者可能获得豁免的可能性,并不代表绝对的解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