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回绝婚礼后
彩礼的退还问题时,通常会呈现出两个截然不同的情况。首先的一个情况便是,尽管已经进行过订婚仪式,然而这对新人之间并未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共同生活。在这种情形下,若男女两方决定解除了婚约关系,男方有权对此提出异议,请求女方予以
退还彩礼。而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诉求往往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与支持。其次的一种情况则发生于婚礼前期筹备阶段,男女双方在经过订婚后便开始了共同生活。此时,彩礼已被用作家庭日常开销,同时女方为这场盛大的订婚宴请筹备了尽可能丰富的嫁妆。倘若在这样的前提下,男女两方最终选择撤销了婚礼安排,那么当男方提出索要彩礼的要求时,法院通常会依据他们共同生活的时长、财产数额,并结合当地社会及习俗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权衡与考虑,判定是否需要退还姻亲彩礼及具体应返还的金额。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