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完结后,行政管理部门的高层领导将必须审查这一调查报告,根据客观的实际情况分析后,将会依据不同的案例类型来判断应该如何处理,主要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经过审查确认确实存在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他们将按照违纪的性质和程度,以及具体的案情和情节等因素,确定并酌情制定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第二,若违法行为轻微,依现行的法律法规与制度规定,可以不予予以行政处罚的,那么相关部门便会依照此原则,从宽处理,不予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在发现违法行为的事实并不成立,或者属于无法证实的情况下,不会对当事人施加行政处罚;第四,涉及到已经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将依法将有关证据提交给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对此进行正式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