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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能达成刑事和解

一、协商提议之提出。对于刑事案件的处理,涉案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向案件处理相关单位提出和解要求的权利。
二、立案审理之条件。关于刑事案件的立案受理问题,这必须由司法机关负责。在受理案件后,应针对案件是否具备进行刑事和解的必要性及其可能性进行专门的调查核实。经过认真研究判断认定该案件符合刑事和解的各项条件之后,办案机关需要填写《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告知书》以及《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决定书》,并且要将其一并送达到案件涉及的各方当事人手中。
三、协商和解程序之执行。在检察机关以及法律机关的协助下,促使受害者与罪犯之间展开对话,如果在刑事和解过程中取得了成功的话,那么则由办理该案的人员组织双方签订《刑事和解协议书》。这份协议将成为判定被告能否避免刑事追责或者从轻处理的重要依据。反之,如果和解未能达成的话,应当立即制作《终止刑事和解程序通知书》并传达给各方当事人,然后依照审判的法定程序立即作出相应的决策或者裁决。
四、法律程序监管之职责。调解机关有责任对罪犯履行赔偿协议的具体情况进行适时的监察和催促,并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性质、危害结果以及赔偿协议履行的实施详情来做出最终的判断。此外,检察机关也会在适当的情况下考虑作出酌定(相)不起诉、延迟起诉的决定或者在对罪犯提起诉讼时向法庭提出在量刑方面给予从轻处罚的建议;同样,审判机关也会按照实际情况适用非监禁型式(如缓刑管制)、免予刑事责任的惩罚、警告、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措施,或者是要求该罪犯接受主管部门所开设的行政处分或面临行政处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最新修订: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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