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商提议之提出。对于
刑事案件的处理,涉案双方
当事人都享有向
案件处理相关单位提出和解要求的权利。
二、
立案审理之条件。关于刑事案件的立案受理问题,这必须由
司法机关负责。在受理案件后,应针对案件是否具备进行
刑事和解的必要性及其可能性进行专门的调查核实。经过认真研究判断认定该案件符合刑事和解的各项条件之后,办案机关需要填写《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告知书》以及《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决定书》,并且要将其一并送达到案件涉及的各方当事人手中。
三、协商和解程序之执行。在检察机关以及法律机关的协助下,促使受害者与罪犯之间展开对话,如果在刑事和解过程中取得了成功的话,那么则由办理该案的人员组织双方签订《刑事和解协议书》。这份协议将成为判定被告能否避免
刑事追责或者从轻处理的重要依据。反之,如果和解未能达成的话,应当立即制作《终止刑事和解程序通知书》并传达给各方当事人,然后依照审判的法定程序立即作出相应的决策或者裁决。
四、法律程序监管之职责。调解机关有责任对罪犯履行
赔偿协议的具体情况进行适时的监察和催促,并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性质、危害结果以及赔偿协议履行的实施详情来做出最终的判断。此外,检察机关也会在适当的情况下考虑作出酌定(相)不
起诉、延迟起诉的决定或者在对罪犯提起
诉讼时向法庭提出在
量刑方面给予
从轻处罚的建议;同样,审判机关也会按照实际情况适用非监禁型式(如
缓刑、
管制)、免予
刑事责任的惩罚、
警告、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等措施,或者是要求该罪犯接受主管部门所开设的行政处分或面临
行政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
公诉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
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
民间纠纷引起,涉嫌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
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
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的;
(二)除
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
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