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当女方提出进行离婚诉讼时,其步骤如下:首先,需负责撰写完整正式的诉状;其次,为了能够充分支持自己的主张,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然后,将打印好的起诉状及相应证据送往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接下来,等待法院内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相关诉讼请求;待法院确认接收诉讼请求后,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将诉状副本递交给被告,以便他们及时了解诉讼内容;法院在收到案卷后,会按照日程安排,指定具体的审理日期及通知各方当事人;在庭审当日,当事人可考虑聘请律师或其他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代为参与诉讼,当然通常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亲自出席法庭听证,如因特殊理由无法亲临现场的,则需向法庭提供有关离婚的书面声明书以表明自身立场;最后,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给法庭的证据资料,法官会对是否批准离婚申请,关于财产分割问题,以及如何妥善安排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等关键事项做出裁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