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
刑事法律体系中,虽未明确设有“生产制
造假冒
伪劣商品罪”之特定条文,但“生产销售
假冒伪劣产品罪”确有规定。该
罪名主要针对的是生产及销售主体在产品生产、流通环节中故意混入其它成分或直接造假,将低质量产品视为高品质产品出售等行为。对于实施此类
犯罪行为的司法惩治力度与尺度,参考如下:1.若涉案销售金额达人民币伍万元至贰拾万元之间,
犯罪嫌疑人需承担两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刑事责任,同时被责令向
消费者支付不低于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且不超过二倍之罚款。2.若涉案销售金额在人民币贰拾万元至伍拾万元之间,犯罪嫌疑人可能需面临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判罚,同时被要求支付不低于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且不超过二倍之罚款。3.若涉案销售金额达人民币伍拾万元至贰佰万元之间,犯罪嫌疑人则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同样需要缴纳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不超过二倍之罚款。4.若涉案销售金额高达人民币贰佰万元以上,犯罪嫌疑人实难逃过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的严厉判决,以及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不超过二倍之罚款或财产没收。《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
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
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