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及到债权
债务转让时,必须及时履行通知
担保人的程序。若
债权人与
债务人在没有征得保
证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商议更改主
债权债务合同内的具体条款,导致
债务负担的减轻或增加,在此过程中,保证人仍然需要无条件地承担修改后的债务的
保证责任。如果修改后的债务负担有所加重,那么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相应加重的部分。《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
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
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
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保证期间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