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司法制度中,对于任何
犯罪嫌疑人都可以准予采取
保释措施,无论是
主要责任者还是次要责任者,只要他们满足相关法律
法规所设定的条件即可获准保释。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具体规范,即便是涉及到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可能被处以
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
处罚以及妊娠期或哺乳期妇女等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均可依法申请并获得相应的保释机会:
首先,这些人必须能够遵守适当的规定并且不会造成社会潜在的威胁;
其次,当面对具有严重身体健康问题,或者生活无法自理、怀孕或者哺乳期间的妇女,如果申请保释不会给社会带来危害的话,同样也会予以考虑;
最后,就算是在
羁押限制期限即将结束而案件却还没有结案的情况下,只要存在需要采取保释措施的理由,也将得到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