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夫妻关联财产事务的过程中,只要共同签署的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有触及任何法律强制规定的条款,那么该协议即具备法律约束力。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拟定离婚协议时,应避免使用含有“净身出户”字眼的违约责任条款,原因在于实际操作中,这种措辞往往会使得财产分割的规定明显偏离合理公正的轨道。即使确定对方存在过错,对于惩罚的程度与标准亦应该作出相应的平衡,以维护财产权益。同时,为防止后续执行困难,对于某些特殊行为或家庭日常支出等细节问题,亦不应规定得过于详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