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明白车辆报废流程:已经历经注册登记程序的机动车辆,如果其使用寿命已经到达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报废标准,那么负责道路安全管理工作的公安机关,应在该车辆的报废期限届满之日起两个月之前,向车辆所属人发出通知,要求他们前往办理车辆注销手续。
若车辆所有者愿意将其所拥有的车辆转让出售给从事机动车再生业务的企业,则可以由这个企业代替他们将已经退役的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以及行驶证提交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此来完成车辆的注销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