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合法有效性的丈夫签署的
保证书,通常需要满足如下几个具体要求:
首先,它必备的条件是,
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备的法定
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
合同签订的主体,自然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对民事行为能力的明确规定。
换句话说,作为合法的合同签署方,个体应当是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其次,
承诺书中表达的意愿必需是真实的,这是所有
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
如果合同的签署者在签署过程中的意愿不够真实清晰,或者存在欺骗、威胁或是利用他人求助或恐惧等手段的情况,或者有任何违背内心真正意愿的举动,都会使得这份合同失去
法律效力。
再者,该份保证书或声明不能违反任何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更不能违背基本的社会公德伦理。
保证书的内容及其产生的目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令的规定;
当这些条款未被法律明文确定的时候,也必须遵守国家普遍同意并
严格执行的禁止性规定。
最后,这份保证书的内容及其目标的实现,绝不能够对其他人的权益造成任何损失或者危害国家的整体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健康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的“忠诚协议”中的
子女抚养权问题部分,由于其牵扯到了人身关系的问题,因此这类约定被视为无效的。
至于其中涉及到
财产分割以及相应补偿的条款,虽然被认为是有效的,但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的约束力,对方愿意主动遵守也是可以的,法律对此不会进行干预。
然而,这种忠实义务,本质上其实更像是一个道德层面上的责任,而非法定的法律义务,因此,对于这种类型的道德义务,我们法律体系并没有给予任何形式的
强制执行力或者惩罚机制。《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