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被依法查封的情况下,若能满足我国法律所设定的解除查封相关要求和条件,便可向法院提出解冻申请。根据《关于人
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具体条款,第三十一条明确指出:在以下情形发生时,人民法院应依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机构的裁决,同时向
申请执行者、被执行者以及案件知情人予以送达:(1)若涉及到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等事项;(2)申请执行者撤回
执行申请或者主动放弃其主张的债权;(3)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经过拍卖或变卖,但未能成功成交,申请执行者及其他执行
债权人对抵债问题存在异议无法达成合意的;(4)若
债务已完美履行完毕;(5)被执行者能够提供有效的
担保,并且得到申请执行者的同意,从而解除查封、扣押、冻结;(6)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有必要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在解除以登记形式存在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下,应向相应的
登记机关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以便办理后续手续。《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