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缔结之前所购置之房屋,其产权登记在本人名下者,应被视为个人资产,无论结婚与否均不能使其属性发生改变,此乃法律上之明文规定。然而,如若双方当事人在此方面另作特殊申明,其效力等同于书面协议,则可据此将配偶的婚前房产转变为夫妻共有财产。然而,如果没有正式的书面声明或者双方的陈述模糊不清,那么这套房产仍旧不会因为尚在婚内或者居住时间的长久而产生任何变动。对于夫妻中的某一方而言,他们在婚前用自己的个人资金购买了房屋并进行了按揭,而且产权登记均在自己名下的话,那么这个房屋应该仍然是他们的个人财产,按揭贷款则是他们个人的债务问题。尽管在后期的婚姻生活里,配偶会参与到偿还贷款的过程当中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套房屋已经变成了夫妻共有的财产。在离婚分割财富时,该房屋依然被视作是个人财产,原本未还清的债务也是处于个人身上的责任。对于已经由配偶还掉的那部分贷款,应当予以彻底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