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债务人和债权人将联合向法院递交《重整申请》以启动重整程序。
当债权人采取破产清算行动,法院在接收此申请并判定其认可之后宣布债务人破产之前,债务人或出资额超出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人士,有权向法院提出实施债务人重整申请。
其次,法院将针对《重整申请》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若认定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法官应作出裁定允许债务人进行重整,且需对此公布宣告。
接下来,法院将委派相关的管理人员。
然后,法院将向所有已知的债权人发放通知并向那些尚未知晓者进行公告。
法院还会制定出明确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敲定第一次全体债权人会议的举行日期和所在地。
最后,债权人必须向管理人员提交债权申报,管理人员在收到信息后必须登记编册,并且要审查所申报的债权,制作相应的债权清单并提交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进行评估。
在债权申报期结束后,应在15天内展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一旦进入重整阶段,经由债务人请求并得到法院准许,债务人在管理人员的监督下可自主掌控财产及企业营运事宜;
而管理人员也有义务向债务人交付相关财产和企业营运事务。
此外,债务人或管理人员必须在法院裁定日起的6个月内有规律地同时向法院和全体债权人提供《重整计划草案》。
如果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交,则法院将会裁定撤销重整程序,同时宣布破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