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大陆地区,儿媳并没有被法律明确要求承担赡养公婆的义务。虽然作为夫妻关系中的陪伴者,原配妻子或丈夫的续弦配偶确实负有协助另一半履行对双方父母赡养义务的责任和义务。然而,其是否具有法定的、强制性的赡养义务则并未得到明确的法规明示。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已故妻室或夫君在世时已经对对方的父母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那么在其过世后,这些已故的配偶准许被视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来继承他们岳父岳母的财产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