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审判制度实行的是两级终审制原则。假设被告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持有异议或检察机关对此项判决提出了抗诉,那么第二审法院则必须自动启动进行第二次审理和裁判的程序。然而,即便二审法院最终做出了宣告性的终审判决,这个结论也未必就是直接的判决结果。在各种复杂的情况下,法院会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以下为几个主要的示例:
1.维持原判:假如二审法院认为原判中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以及量刑处罚等各个方面都没有问题,并且上诉人或抗诉方提出的反驳主张无法构成有力的论证,在此种情况之下,法院将会以裁定的形式驳回上诉或抗诉请求,维持原判的效力。若法院认为原判中的惩罚力度过轻,且经过审查后检察机关并未就此提出抗诉,同样地,法院仍需以裁定的形式,保持原判的有效性。
2.改判:假如二审法院经仔细审查,发现原判中关于事实认定部分没有失误,但在法律适用或量刑判罚上存在瑕疵,此时,我们应该修改原判。反之,如果法院判断原判中的事实认定可能存在一些不清晰的情况,在找到新的证据证明后,可以根据这些新证据,反过来推翻原判,择机予以改判。
3.发回重审:如果二审法院判定案件的事实存在争议、模糊或难以确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会撤销原判,将案件退回到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
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和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