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若在
离婚后女方选择不直接照顾子女的教育
监护问题,那么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支付
子女抚养费的责任。关于子女
抚育费用的具体金额,可以由父母双方进行积极的沟通与协调来共同决定,如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便可通过
法律诉讼寻求公正的解决方案。在此过程中,法庭会依据子女的当前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社会生活水平等因素,做出合理且公正的决定。对于具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家庭,
抚养费的支付比例通常可设定为其每
月工资总和的20%至30%之间;而在面临两个或更多子女需照顾的家庭,抚养费的支付比例可以适度上涨,但最高限度不宜超过其月工资总收入的50%。如果没有固定收入,那么抚养费的额度可以根据过去一年的总体收入状况或是参考相同职业群体的平均水平,按照前述比例来计算得出。如果遇上特殊状况,例如疾病或失业等情况,抚养费用的具体金额也可作适当调整或降低。此外,父母还可以签署协议明确由某个
家庭成员全权负责子女的
抚养照顾责任并且负担全部鞠养费用。然而,若是直接抚养者的经济条件无法满足子女的基本日常需求,以致影响到孩子们的健康成长,这种做法是不会被
司法机关所认可和支持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