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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仍不愿同房怎么处理

邓* 山东-聊城 结婚咨询 2026.01.20 16:22:13 481人阅读

结婚后仍不愿同房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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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婚后若一方不愿同房,另一方可以采取合法方式处理。虽然《民法典》规定夫妻要相互尊重,但没把性生活列为必须履行的义务。
2.如果因为一方不愿同房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有两种离婚途径。一是协议离婚,双方商量好后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3.二是诉讼离婚,起诉方要向法院提供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证据。长期没有性生活,有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感情破裂的情况之一。
4.要注意,不能强迫另一方同房,不然可能会侵犯对方的人身权利。
5.建议先好好协商沟通,要是解决不了,就可以通过合法的离婚程序来处理。

2026-01-20 21:1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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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从法律层面来看,民法典虽未将性生活列为夫妻的法定义务,但规定了夫妻间有相互尊重的义务。婚后一方不愿同房,这一情况可能影响夫妻感情。
(2)当此情形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时,有两种合法的离婚途径。一是协议离婚,要求双方就离婚事宜协商一致后,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二是诉讼离婚,主张离婚的一方需向法院提交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长期的无性婚姻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
(3)在处理该问题时,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对方同房,否则可能构成对对方人身权利的侵犯。

提醒:
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先协商沟通,若无法解决可考虑离婚程序。不同情况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20 19:31: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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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先进行协商沟通,了解对方不愿同房的原因,尝试解决双方之间的问题。
(二)若协商无果,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三)若无法协商一致,可通过诉讼离婚。要向法院提交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长期无性婚姻属于可被认定为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
(四)在整个过程中,不得强迫对方同房,避免侵犯对方人身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026-01-20 19:09: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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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结婚后一方不愿同房,另一方不能强迫,可优先协商,若导致感情破裂可通过协议或诉讼离婚解决。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夫妻间有相互尊重的义务,但性生活并非法定义务。若一方不愿同房,另一方强迫可能侵犯对方人身权利。当此情形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时,有两种合法离婚途径。一是协议离婚,需双方协商一致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二是诉讼离婚,提出离婚一方要向法院提交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长期无性婚姻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所以,遇到此类情况,应优先进行协商沟通,若协商无果,可依法通过离婚程序处理。若你在处理婚姻相关法律问题时存在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20 18:11: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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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婚后一方不愿同房,另一方处理该问题应在合法合规且尊重对方的框架内进行。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尊重的义务,但未明确将性生活列为法定义务。若这种情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可选择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
2.解决措施和建议:
-首先应优先选择与对方进行协商沟通,了解对方不愿同房的原因,尝试化解矛盾。
-若协商无法解决问题,可选择协议离婚,双方需协商一致,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若无法达成协议离婚,可选择诉讼离婚,一方准备相关证据向法院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长期无性婚姻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
-无论处于何种情况,都不能强迫对方同房,以免侵犯对方人身权利。

2026-01-20 16:27:04 回复

劳动者愿意接受现行的工资水平和工作条件,劳动者仍然找不到工作的属于非自愿失业。  劳动者原因接受现行的工资水平和就业条件,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和用人单位的协商,劳动者愿意接受当地的工资水平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待遇和劳动条件。  《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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