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代为
继承得以实现所必需的一些条件:
首先,
代位继承人须属于被
继承人的子女身份。
唯有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行离世时,代位继承方可产生。
被继承人的其他任何继承者皆无法成为被代位继承人,包括那些晚辈
直系血亲,他们都没有资格获取代位
继承权益。
被继承人子女的范畴不仅包括婚姻合法生育的子女,同时也涵盖
非婚生子女、
领养子女以及已建立起
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其次,代位继承人需在被继承人离世前先离世人。
即便被继承人的子女是在继承开始之后,直至
遗产分割期间离世,也不会让代位继承产生,而是将适用于
转继承。
再者,代位继承者须为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被代位继承人的
旁系血亲或者长系亲属皆不享有代位继承权益。
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则包含被代位继承人自己生育的孩子、领养的孩子或是存在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这些亲人都不用受到亲属等级的约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