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超过法律所规定的
诉讼时效可能导致
抵押权本身无法继续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
抵押方失去偿还
债务的义务和资格。抵押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财产
担保手段,其诉讼时效的核心意义在于,当
债权人依据相关法律程序向法院提交
诉讼请求或者
申请仲裁时,倘若保
证人对该请求表示拒不承担
保证责任,则其依法享有的
抗辩权力将自动丧失,此时才能认为诉讼时效已开始生效。具体来说,对于
抵押担保中的一般
保证而言,诉讼时效通常是自债权人向
债务人为期届满之
保证期间结束后的次日起始计算;而在连带保证中,诉讼时效却是从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之日起开始计算的。《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