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作为申请人的
债权人方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参与
财产分配:首先,其必须已获取了具有执行效力的依据,例如有效的
仲裁裁决书、审判决定书、支付令、调解书及具有
强制执行力的公正债权文书等;其次,在执行过程中,没有任何其他的财产可以继续进行施以强制执行或者现有财产无法完全履行所有待解清的
债务;第三点要求,申请参与财产分配的债权人需确保其提出申请的日期在被执行的财产得以彻底解决之前;最后,参与分配需要向最初申请实施强制执行的法院
递交书面参与分配申请,详细阐述参与分配的缘由以及所依据的执行文件,并将申请转交给负责分配的法院。《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
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
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
担保物权的,按照
执行法院采取
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