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车辆遭遇劫掠并因此引发了交通事故之后肇事者选择
逃逸,保险公司将拒绝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关于此种情形下交通事故交强险是否应予赔付这一问题,我国交通安全法所附带的条例作出明确规定:若被保险
机动车处于被
盗窃、抢夺等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仅需在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垫付
受害人医疗救助费用的义务,同时具有向实际
侵权人追偿的法定权利;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在此种特殊情况之下,交强险确实可能暂时解除赔偿责任。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其它类型的商业险而言,通常也会在
保险合同中对上述类似情况进行明确定义,将之列为免除赔偿责任的法定条款;若未有相关条款的预先约定,那么意味着在这类情况下,被投保的商业险仍需要依据其献身义务进行
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
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
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