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
刑法典》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对于实施
贪污犯罪的
行为人,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严格依照以下标准予以判罚:
首先,若
贪污数额较小或存在其它情节较为轻微的情况下,将会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应当缴纳
罚金。
其次,若贪污数额达到巨大程度,或者存在其它严重情节的,将被视为
犯罪情节严重,应当受到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法律制裁,同时可能会被要求缴纳罚金或没收
个人财产。
最后,当贪污数额达到特别巨额,或是存在任何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行为时,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
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样可能被要求缴纳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
如果贪污
数额特别巨大,并且导致了国家以及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了极具严重性的损失,那么此人就需要承担更加严厉的
刑责,即无期徒刑乃至
死刑的判决,并附带缴纳全部个人财产。
此外,针对那些多次进行
贪污行为但从未受到过相应的
刑事处罚者,应按照其累计贪污所得的金额进行
判刑。
对于那些在
提起公诉之前如实交代自身罪行,真诚忏悔过错,积极退还
赃物,以此来尽力弥补、降低所带来的不良影响的情况,如果存在上述第一种情况,可以适用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原则;
而如果存在上述第二、第三种情况,在考虑到犯罪情节等各种因素之后,可以给予适当
从轻处罚。
在此基础上,那些因犯贪污罪而涉及第三种情况,并因此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人
民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满两年之后,将其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然后终身监管,且不得对其进行
减刑或
假释。《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
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
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
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