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
股东代表诉讼的时效起点,源于股东察觉或已知晓其所属公司享有的权益遭受了非法侵犯之际。就具体
侵权行为及其相应
诉讼主张而言,
法人亦应据此来确定最适宜的
诉讼时效期间。所谓股东代表诉讼,通常是在公司未能主动利用
司法途径追究其内部职能机构成员的责任或维护其它合法权益时,由符合特定法律资格要求的股东为保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因追求上述职责人员的责任或追求这些权益的实现这一特殊目的,依照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规定,作为公司
代理人所进行的诉讼行动。《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