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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否扣押身份证

关于取保候审应扣留身份证与否的问题。取保候审制度,乃是侦查、起诉以及审判机关在实施刑事诉讼程序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刑事强制措施。该制度旨在针对那些尚未被正式拘禁或者拘留犯罪嫌疑人,为了防止他们逃避调查、起诉以及审判活动,法律强制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还要签发保释证明书,以确保在司法程序中随时接受传唤。然而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所承担的义务并不包含提交个人身份证件。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监视居住者有义务将护照、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及驾驶证件等交由执行机关保管,这是他们应尽的法定职责之一。《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
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最新修订: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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